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详细内容 1. 法律文件 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代替GB 5296.3-1995,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2007年11月14日发布。 《化妆品标示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将于2008年9月1日施行。 2. 化妆品定义 《化妆品标示管理规定》中规定化妆品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将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的范畴。 3. 化妆品分类 国家标准《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规定化妆品分类主要是按产品功能、使用部位来分类;对于多功能、多部位的化妆品是以产品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部位来划分类别,分为: ·清洁类化妆品 ·护理类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并且,近美白化妆品也已经归到特殊化妆品当中。 4. 化妆品标签要求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1)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2)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3)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化妆品标签一般要求 规定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1)化妆品的名称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闽台)的名称和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化妆品成分表(自2009年11月14日起必须执行本条款) 应真实**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标注顺序为: ①成分表中成分名称应按加入量的降序列出。如果成分表中同一行标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名称时,在各个成分名称之间用“、”予以分开; ②如果成分的加入量小于和等于1%时,可以在加入量大于1%的成分后面按任意顺序排列成分名称; ③多色号的化妆品在标注着色剂时,应在成分表的结尾插入“可能含有的着色剂:”作为引导语,然后可以按任意顺序排列所有颜色范围的着色剂。 标注的成分名称: ①标注的成分名称应采用《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的成分名称(见附录A)。如果该成分为《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中没有覆盖的名称,可依次采用*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学名称; ②香精中的香料、辅助成分、载体可以不标注各自的成分名称,而采用“香精”这个词语列在成分表中; ③着色剂的名称采用着色剂索引号(染料索引号)的英文缩写“CI”加上着色剂索引号,如:“CI12010”、“CI 15630(3)”等。如果着色剂没有索引号,则可采用着色剂的中文名称。 由于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成分表时,可以适当缩小字体,或采用以上“标签形式”(2)、(3)的形式标注。 (5)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②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标注方法: ①生产日期的标注:采用“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020112”或“生产日期见包装”和包装上“20020112”,表示2002年1月12日生产; ②保质期的标注:“保质期×年”或“保质期××月”; ③生产批号的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④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和2位数日的顺序。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6)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7)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8)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10)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的安全警告用语,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11)必要时,应标注化妆品的使用指南或使用指南的图示。 (12)必要时,应标注满足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的储存条件。 (13)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产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上,其中产品名称在显着位置标注,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展示面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其他信息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必须是规范的汉字。标签内容允许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5. 小包装产品标签和其他豁免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商标应标R或TM),标识所使用的必须是规范的汉字,允许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对包装物(容器)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产品,只需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成分表和保质期,其中成分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上述三种标签形式之外的说明性材料中。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净含量和成分表及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